问:
(1) 若赵某、李某、孙某三人当场被捕,并在审讯中供述在城西区行窃三次,窃得财物价值3万余元;在城南区行窃五次,价值2000余元。问:在此情况下,该如何确定法院的审判管辖?
(2) 若三人行窃后,孙某为毁灭罪证,又自作主张地将商场内的衣物点着,引起大火,使该商场损失近20余万元,并烧死一人。在此种情况下,该如何确定级别管辖?若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对保安人员姜某、井某提起公诉,他们的犯罪地在哪里?
(3) 若三人被依法审判后,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3年,并押送江北市某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李某自首交待了判决时未被发现的抢劫罪。案件经服刑地公安局侦查终结,由服刑地检察院向该地法院提起公诉。但该地法院认为李某的漏罪——抢劫罪发生在龙山市城东区,故应由城东区法院受理,将案件移送城东区法院。问:该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试问:(1)铁路部门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在本案纠纷中,铁路部门参与诉讼的主体是谁?为什么?
注册会计师李宏审查某电扇厂2007年应收账款账户时,发现有两个明细账户有异常情况:(1)x市宏达商场明细账,2007年12月31日借方余额80000元,本年无发生额。经查,此款是2002年宏达商场向该电扇厂购电扇发生的货款。(2)市水泥厂明细账,2007年12月31日贷方余额75000元,本年无发生额。经查,2006年12月31日仍为贷方余额75000元。
问题:
(1)宏达商场明细账中可能存在什么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2)市水泥厂明细账中可能存在什么问题,如何进一步审查此款的真实性?
(3)市水泥厂明细账中如果存在舞弊,如何审查并进行账项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