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机构在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名单筛查时,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应对在该贸易交易时间区间内的船只运输路线进行筛查,如船只疑似涉及制裁或业务须进行风险审批的,对业务受理日前的()个月内的船只历史航线进行筛查。
A.3
B.6
C.9
D.12
A.3
B.6
C.9
D.12
A.经办机构不得为在我行CCS等级分类为高风险类、待退出的法人客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B.如保理商无CCS等级分类,则不得办理相关业务。
C.国际业务人员在名单监测系统中对交易双方、担保人(如有)、担保人所在国家/地区(如有)进行监控名单筛查,符合我行制裁合规管理政策的方可继续办理。
D.客户经理在名单监测系统中对授信额度占用银行(如有)及其所在国家/地区进行监控名单筛查,符合我行制裁合规管理政策的方可继续办理。
A.对于监控名单筛查显示命中的业务,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筛查预警初审“双人审查”机制。
B.经双人初审确认为误命中的预警,初审人员出具放行意见后可继续办理业务。
C.经初审确认为真实命中或无法判断的预警,初审人员应终止业务办理。
D.对于拒绝办理的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报告上级行。
A.客户经理应确保国际信用证业务客户CCS等级非高风险类、非待退出客户。
B.经办机构国际业务人员负责向客户收集相关单据和资料。
C.对于国际业务人员已进行监控名单筛查的要素,客户经理可无需重复筛查。
D.经办机构国际业务人员负责对单据完整性进行审核。
A.申请开办业务理由不合理、与身份识别不符或有明显理由怀疑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B.境外主权类客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办理人(如有)命中本行筛查系统监控名单,且按照本行反洗钱和制裁合规管理政策禁止建立或维持客户关系的
C.注册国(地区)(如有)或总部所在国(地区)为综合性制裁国家和地区的;国际金融组织来自综合性制裁国家和地区成员国的合计表决权(或出资)比例为25%(含)以上的
D.经综合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较高且本行难以对其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超过本行风险管理能力的
A.交易对手
B.货物来源及目的地(如有)
C.运输工具(如有)
D.本笔业务涉及的港口
A.客户(不含外资银行)CCS等级分类为高风险类的
B.客户资金用途不明、交易方式不合理、贸易背景存疑等可疑情况。查
C.有合理理由怀疑我行客户以及交易对手、委托人、代理人、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等交易直接或间接关联方,以及相关业务要素涉及制裁实体和个人的
D.交易双方涉及特定国家/地区(名单由总行内控合规监督部发布)或FATF洗钱高风险国家/地区的。
A.开展制裁风险尽职调查
B.充分分析制裁风险情况
C.提交至相应层级进行审批
D.确保其跨境业务不会给本行带来制裁合规风险
A.客户(不含外资银行)CCS等级分类为高风险类的
B.交易双方涉及特定国家/地区(名单由总行内控合规监督部发布)或FATF洗钱高风险国家/地区的
C.对装运地、收货地为境内保税仓的进出口业务
D.客户资金用途不明、交易方式不合理、贸易背景存疑等可疑情况
A.NRA
B.FTN
C.OSA
D.FTE
A.2、3
B.2、5
C.3、3
D.3、5
A.记载客户身份信息以及反映本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B.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
C.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及可疑交易分析记录等信息
D.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与排查的工作记录、回溯性筛查记录、反洗钱各类报告、洗钱风险评估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