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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某公司接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于或约于5月15日装船”。该公司于5月8日装船,并向银行提交了一

份5月8日签发的提单,但却遭到银行拒付款。请问:这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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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我方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以L/C为支付方式。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信用证有效期为6月10日,最迟装运期为5月31日。我方加紧备货出运,于5月21日取得大副收据,并换回正本己装船清洁提单,我方应不迟于()向银行提交单据

A.5月21日

B.5月31日

C.6月10日

D.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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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汇票的付款人为开证行,货物装船完毕后,闻悉申请人已经破产,则()。

A.由于付款人破产,贷款将落空

B.可立即通知承运人行使停运权

C.只要单证相符,受益人仍可从开证行取得货款

D.待付款人财务清算后方可收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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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出口信用证修改需要减少金额时,应用红字记入“国外开来保证凭信”科目的借方。()

出口信用证修改需要减少金额时,应用红字记入“国外开来保证凭信”科目的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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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某信用证规定货物于某年8月装运,受益人提示议付的最后日期为当年9月15日。某公司于当年9月14日向银行提交了
承运人于8月20日签发的运输单据及其他单据。据此,银行应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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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国某公司收到由设在我境内的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我方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单议付时,忽然接到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方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银行是否应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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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中国某公司以CIF价向德国某公司出口一批农副产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中国公司在装船并取得了提单后,办理了议付。第二天,中国公司接到德国公司的来电,称装船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该批农副产品全部烧毁,要求中国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中国公司退还全部货款。下列选项哪项是正确的?()

A.中国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B.德国公司应向中国公司提出索赔

C.德国公司应向船公司提出索赔

D.德国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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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我某公司向美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提出:“凡发生争议,双
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双方为此意见不一。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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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200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 800加元CIF魁北克
,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装运与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试分析造成损失的原因与应吸取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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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我国某公司与英商按CIF伦敦签约,出口瓷器1万件,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装运期3~4月份,每月装运5000件,允许转船
”。我方于3月30日将5 000件装上“万泉河”轮,取得3月30日的提单,又在4月2日将余下的5000件装上“风庆”轮,取得4月2日的提单,两轮均在香港转船,两批货均由“曲兰西克”轮运至目的港。

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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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信用证通知是指我行作为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或其修改,核实其表面真实性,并将其通知信用证()。

A.申请人

B.中转行

C.受益人

D.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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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1985年2月8日,香港某电业有限公司(简称香港公司)与珠海拱北某公司(简称拱北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

1985年2月8日,香港某电业有限公司(简称香港公司)与珠海拱北某公司(简称拱北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5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每台,交货期限为4月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2月底,双方对合同进行了修改,进货数量为100台,单价1230美元每台,交货日期为4月15日。4月13日拱北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货物由森荣四号船于4月12日运往珠海九州港并注明合约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拱北公司收到九州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的随船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日期为4月16日,拱北公司认为香港公司未按合同规定交货,因而没有马上提货。5月2日,拱北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单付通知,拱北公司以香港公司延期交货为由,提出拒付,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香港公司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香港公司遂根据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提起仲裁。问:

本案拱北公司是否可以就香港公司延迟一天交货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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