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商人签订一批棉纱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货物于2000年3月2日上午装船(东方号),当天业务员较忙,忘记发出装船通知,3月3日上午才想起给买方发出通知,法商收到装船通知后向当地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事宜,不料保险公司已获悉东方号在3月3日凌晨在海上遇难,从而拒绝承保。于是法商立即来电称“由于你方迟发通知,致使我方无法投保,现货轮已罹难,该批货物损失应由你方承担,赔偿我方利润及费用5000美元”。试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A.30%
B.50%
C.70%
D.40%
1985年2月8日,香港某电业有限公司(简称香港公司)与珠海拱北某公司(简称拱北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5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每台,交货期限为4月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2月底,双方对合同进行了修改,进货数量为100台,单价1230美元每台,交货日期为4月15日。4月13日拱北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货物由森荣四号船于4月12日运往珠海九州港并注明合约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拱北公司收到九州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的随船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日期为4月16日,拱北公司认为香港公司未按合同规定交货,因而没有马上提货。5月2日,拱北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单付通知,拱北公司以香港公司延期交货为由,提出拒付,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香港公司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香港公司遂根据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提起仲裁。问:
本案拱北公司是否可以就香港公司延迟一天交货而解除合同?
A.A公司通过境内机构场所B取得的1000万元均应在我国交税
B.A公司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在我国交税
C.A公司从境内C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在我国免税
D.A公司在境外为境内C公司提供劳务所得300万元应在我国交税
A.53.5万元
B.62.5万元
C.71.5万元
D.77.5万元
A.客户(不含外资银行)CCS等级分类为高风险类的
B.交易双方涉及特定国家/地区(名单由总行内控合规监督部发布)或FATF洗钱高风险国家/地区的
C.对装运地、收货地为境内保税仓的进出口业务
D.客户资金用途不明、交易方式不合理、贸易背景存疑等可疑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