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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规定,以下关于协定利息条款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与贷款业务相关的并附属于债权的所得可认定为利息,对独立发生于债权方以外的,如单独收取的担保费等,原则上不应认定为利息

B.居民国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息拥有征税权,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C.利息来源国对利息有征税的权利,但对征税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即设定了最低税率,且限制税率与受益所有人自身性质有关

D.在判断利息受益所有人时,要特别注意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是否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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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以下双边税收协定的利息条款中,“利息”一语有别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有()。

A.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

B.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

C.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D.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

E.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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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关于“国民”一语一般是指()。

A.拥有本国国籍的个人

B.拥有公民身份的个人

C.按本国法律取得合法地位的法人

D.按本国法律取得合法地位的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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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不动产所得”是指在不动产所有权不转移的情况下,使用不动产所获得的收益,包括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使用该不动产取得的所得,不包括对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产生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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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属于不动产的有()。

A.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

B.不动产的用益权

C.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权利

D.船舶和飞机

E.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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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公司股份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所组成,是指()。

A.公司股份被转让之前的一段时间(目前该协定对具体时间未作规定,执行中可暂按三年处理)内任一时间

B.被转让股份的公司直接持有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价值占公司全部财产价值的比率在50%以上

C.被转让股份的公司间接持有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价值占公司全部财产价值的比率在50%以上

D.公司股份价值全部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所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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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的成员国于1963年发布了《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

A: 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

B: 欧洲经济共同体

C: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D: 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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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下列关于国际税法内容的陈述,正确的有()。

A.税收中性原则从来源国的角度看,是资本输入中性

B.分国限额法是指跨国纳税人所在国政府对其外国来源所得按其来源国别,分别计算抵免限额的方法

C.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方式有两种:免税法、抵免法

D.税收饶让,它是抵免方法的一种特殊方式,是税收抵免内容的附加

E.一旦得到一国政府和立法机关的法律承认,国际税法的效力高于国内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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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2020年2月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指出,各级政府需着力提升政府投资基金使用效能。以下有关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2020年2月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指出,各级政府需着力提升政府投资基金使用效能。以下有关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发挥财政出资的杠杆作用,积极带动社会资本投入

B.支持地方政府推进基金布局适度集中,聚焦需要政府调节的关键性、创新型行业领域,防止对民间投资形成挤出效应

C.同一行业领域设立多支目标雷同基金的,不需要进行整合或调整投资定位

D.鼓励上下级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互相参股基金,形成财政出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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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强化国际税收合作,具体包括()。

A.深度参与数字经济等领域的国际税收规则和标准制定,持续推动全球税收治理体系建设

B.落实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严厉打击国际逃避税,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税收利益

C.对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D.不断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支持发展中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

E.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税收协定网络,加大跨境涉税争议案件协商力度,实施好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为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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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2019年2月,某“走出去”企业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在T国设立的子公司从我国一家政府全资拥有的银行(下称“某银行”)取得贷款并支付利息,贷款合同的包税规定使得相关利息的税收负担由某银行转嫁给了该“走出去”企业在T国的子公司。T国税务当局以该笔贷款不满足“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地方当局或中央银行担保或保险”这一条件为由,拒绝按照两国税收协定对该笔利息给予免税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就此案致函T国税务主管当局,向其提起相互协商,说明对方所要求的“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地方当局或中央银行担保或保险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并非利息享受免税待遇的必要条件,而只是两个或有条件之一,另一个或有条件为“(利息)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的政府、地方当局、中央银行或者任何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本案中,贷款的提供方某银行为“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且为两国税收协定议定书中列名的免税金融机构,符合免税条件。最终,T国税务主管当局与我国达成一致,同意向某银行支付的利息可在T国享受税收协定免税待遇。我国“走出去”企业在T国子公司避免了500余万美元的税收损失。(1)关于税收协定相互协商,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相互协商的事项限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但超出税收协定适用范围,且会造成双重征税后果或对缔约一方或双方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经我国主管当局和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同意,也可以进行相互协商

B.我国负责相互协商工作的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处理相互协商程序事务的税务总局授权代表为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或副司长,以及税务总局指定的其他人员

C.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期间,不停止税务机关已生效决定的执行,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总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

D.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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