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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单选题]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

A.最高额抵押权随之转让

B.最高额抵押权可转让可不转让

C.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D.抵押权人要求转让的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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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关于抵押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将抵押物提存

B.在抵押权实现之前,抵押物不转移占有

C.用于抵押的担保物不是主合同的标的物

D.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应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

E.抵押物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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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下列财产不能抵押的是:()。

A.土地所有权

B.税务局查封的财产

C.学校教学楼

D.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E.已抵押资产超过担保债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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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抵押合同包含的条款主要有()。

A.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B.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C.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D.担保的范围

E.被担保债权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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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抵押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债权消灭,抵押权继续存在

B.土地所有权可以抵押

C.抵押权因抵押物消失而消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D.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价值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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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以下哪些选项属于个人住房贷款的种类()。

A.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B.二手房贷款171

C.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D.个人住房转让贷款

E.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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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应收账款理财产品为什么要跟赵鲲签协议()

A.津桥不能向公众吸纳存款,所以用民间债权转让的形式发产品

B.赵鲲系我司高管,我方可提供关系证明

C.津桥已将债权转让给赵鲲,赵鲲拥有债权的实际所有权

D.赵鲲用个人名义提供担保,100%确保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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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贷款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对于破产借款人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贷款债权,贷款人()。

A.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B.不享有受偿权

C.无优先受偿权

D.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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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张某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张某将其在市区的私有房屋作抵押物,双方遂签订抵押合同。对该项抵押,符合法律规定的说法是()。

A.该抵押合同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否则,该抵押合同无效

B.如果张某的房屋未办理财产保险,银行不得接受该项抵押

C.如果张某的房屋被他人毁损,张某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D.银行不得将其抵押权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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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做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规定的比例,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关于比例,错误的是()。

A.20.0%

B.25.0%

C.30.0%

D.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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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甲公司向我行借款600万元,乙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丙公司以价值350万元的机器作补充担保若甲公司不能偿还我行贷款,则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

A.150万元

B.600万元

C.250万元

D.机器抵押权以外的债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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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1999年12月24日,水泥制品厂向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市东营区支行(以下简称东营支行)借款105万元,期限1年,自1999年12月24日至2000年12月24日。该合同同时约定,保证人海科公司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1999年12月24日至2001年12月24日。2001年10月20日,东营支行向水泥制品厂发出催收到(逾)期借款通知书,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分别于2001年10月22日和2001年12月3日在催收到(逾)期借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盖章。2002年3月10日,东营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签订《剥离收购不良资产协议书》约定,债务人水泥制品厂、担保人海科公司所欠东营支行本息122万元自2002年3月25日起转移给长城公司,并分别以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通知了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在接到本债权转移确认书后,主动向长城公司归还前述全部债务款或者制定还款计划。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在上述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均明确表示,对债权转移事项不持任何异议,借款人和担保人保证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的签署时间均为2002年3月28日。2002年9月30日,长城公司与何荣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水泥制品厂所拖欠的5笔贷款债权(及其附属权利)转让给何荣兰并附债权转让清单。2003年1月21日,长城公司及何荣兰在山东法制报第2版刊登债权转移通知,通知水泥制品厂及担保人海科公司,长城公司对水泥制品厂依法享有的债权本息122万元及其项下附属权利均已依法转移给何荣兰,由其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主动向何荣兰履行还款义务。由于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均未向何荣兰清偿债务,何荣兰遂于2003年4月1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还本付息。问题(回答问题时需说明理由):1)长城公司及何荣兰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债权转移通知的行为是否可以发生债权让与的效力?2)本案中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应当如何认定与计算?原告起诉时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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