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一张刚到期的汇票,该票未记载付款地。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该汇票的付款地为()。(1
A.甲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B.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C.直接的前手背书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D.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D、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A.甲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B.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C.直接的前手背书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D.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D、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A.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B.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C.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D.出票人不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A.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已到期的,我行收到提示付款,当日至迟次日付款或拒绝付款
B.提示付款期为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C.超过提示付款提示付款的,可在票据出票日后2年内发起逾期提示付款
D.持票人开户行与承兑人开户行均为系统内机构时,只能选择线下清算模式
E.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未用退回,同一笔业务签发的多张票据只能全部退回,不可以只退回其中一张票据
A.20000
B.19750
C.22500
D.22000
A.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B.付款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C.支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D.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A.不影响背书效力,视为在票据提示付款期限内背书
B.背书无效
C.背书行为效力待定,待背书人补充填写后才生效
D.不影响背书效力,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⑴向红光厂购入甲材料一批,材料价款5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85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已通过银行支付。
⑵向东风厂购入乙材料一批,材料价款20000元,增值税额3400元,材料尚未验收入库,货款尚未支付。
⑶上述向东风厂购入的乙材料经验收入库。
⑷从天平厂购入丙材料一批,材料价款60000元,增值税额102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上月已预付50000元,不足部分用银行存款补付。
⑸从梅山厂购入丁材料一批,材料价款70000元,增值税额11900元,材料尚未运达,货款用一张为期一个月的商业汇票抵付。
⑹企业从大恒公司购入甲、乙两种材料,材料买价为:甲材料40吨,单价700元;乙材料60吨,单价900元,共计82000元。购入材料的运杂费2600元,运杂费按照材料重量比例分配,增值税进项税额13940元(82000×17%)。上述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已运达企业,并已验收入库。
⑺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以银行存款26400元,向光华工厂预付材料货款。
⑻企业收到光华工厂发运来的已预付货款的材料,并验收入库。该批材料的买价27700元,运杂费5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4709元,应付款项共计32909元,冲销原预付货款26400元后,不足部分用银行存款补付。
⑼企业用银行存款偿还前欠裕丰公司的货款13504元。
⑽一张面值为81900元的商业汇票本日到期,以银行存款支付该商业汇票款。
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