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具备胜任职务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
B.业务技能突出
C.群众基础良好
D.提任副班长、班长、副分队长、分队长、站长(中队长)助理职务的,应当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分别满2年、4年、6年、8年、10年
A.提任副班长、班长、副分队长、分队长、站长(中队长)助理职务的,具备胜任职务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
B.提任副班长、班长、副分队长、分队长、站长(中队长)助理职务的,业务技能突出
C.提任副班长、班长、副分队长、分队长、站长(中队长)助理职务的,群众基础良好
D.提任副班长、班长、副分队长、分队长、站长(中队长)助理职务的,应当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分别满1年、4年、6年、8年、10年。
A.消防救援人员在职务、消防救援衔、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或者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时,必须及时上交原证件,换发新证件
B.消防救援人员被开除、辞退时,必须收缴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证件以及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制发的其他有效证件
C.遗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证件,应当及时报告制发机关。需补发时,经制发机关审查批准后补发
D.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
A.初任消防救援人员,应当在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时组织宣誓
B.宣誓前,应当对宣誓人进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性质、宗旨、使命、任务、纪律、作风等教育
C.宣誓必须庄重严肃、着装整齐、队容严整;宣誓场所应当悬挂或设置队徽
D.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当在所在单位的宣誓名册上签名;宣誓名册按照规定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