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7日,原告比利时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3000吨木耳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安特卫普,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青岛。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原告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2003年10月30日。
200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安特卫普港,原告比利时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 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安特卫普运回青岛,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200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200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并销售了货物。
200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试问:
1.什么是倒签提单其法律效果如何
2.原告对被告有无诉权中国B公司能否成为被告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共同被告
A.在滴定的pH值范围内,金属-指示剂的配合物的颜色与游离指示剂的颜色有明显差异
B.指示剂一金属离子配合物与EDTA金属离子配合物的稳定性关系为lgKMIn-1gKMY《2
C.指示剂与金属离子形成的配合物应易溶于水
D.指示剂与金属离子的配位稳定性要强,易从金属离子与中夺取金属离子
A.处分权的范围包括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B.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放弃诉讼请求
C.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撤回诉讼起诉,被告可以反诉
D.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受任何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