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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国际运输企业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备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条件和资质,该企业在2020年8月份和9月份发生如下业务:(1)8月份该企业承接了的厦门到台北的海洋运输业务。(2)8月份该企业以程租方式租赁给国内A运输公司一艘货船,负责大连到仁川的运输业务。(3)9月份将自有的一艘货船以期租的方式租赁给国内B国际运输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4)9月份将自有的一艘货船以期租的方式租赁给境外C国际运输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5)9月份从境内D国际运输公司以期租的方式租入一艘货船,从事大连到福冈的运输业务。(6)9月份该企业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了上海到日本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E国际运输公司实际承运了该段路线。(7)9月份以自有船只取得上海到香港的运输服务收入100万元,但未提供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特权证明。(8)9月份根据合同约定应取得大连到旧金山的运输服务收入600万元,但是实际仓单收入580万元。2020年12月份期初留抵税额为20万元,当月发生各类进项税额70万元。假设信息齐全,该企业将2020年8月和9月的运输收入统一在2021年1月征期申报退税。请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9月份甲公司将自有的一艘货船以期租的方式租赁给国内B国际运输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是()。
A.出租方—甲公司
B.承租方—B运输公司
C.出租方、承租方都不适用
D.出租方、承租方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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