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有()
A.购房人
B.开发建设单位
C.物业服务企业
D.政府主管部门
E.区维修资金主管部门
AB
A.购房人
B.开发建设单位
C.物业服务企业
D.政府主管部门
E.区维修资金主管部门
AB
A.住宅的业主
B.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
C.涉及公有住房出售的售房单位
D.物业使用人
E.非住宅的业主
A.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B.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C.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必须与购买人签订协议后才可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D.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E.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A.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1/2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
B.必须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
C.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二级市场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D.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E.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A.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B.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相关业主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C.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D.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E.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A.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B.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C.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D.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E.保险公司赔偿的损失
A.《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B.《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C.《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D.《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A.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B.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C.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D.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E.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业主承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