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民警贾某、李某正在办理一起治安案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赵某到县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下列编号内容是办案民警在传唤中的有关做法:①出示人民警察证②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赵某③赵某拒绝在传唤证上签名,民警李某代为签字④因赵某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故使用手强制传唤⑤询问笔录中注明赵某到案经过和到案时间⑥通知赵某家属。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民警在传唤中的做法正确的是()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⑤
C.①②④⑥
D.①③④⑤
C、①②④⑥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⑤
C.①②④⑥
D.①③④⑤
C、①②④⑥
A.由于失主陈某提供了被盗的其新买手机的发票,能够认定手机的价值,公安机关可以不对手机进行价格鉴证
B.钱某与邻居刘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钱某扇了刘某几个耳光。刘某报警,民警到现场后,钱某当场赔付200元并要求调解,刘某同意。此案可以当场调解
C.郑某与秦某恋爱分手后仍经常发送淫秽信息,干扰秦某生活。秦某报警后,经双方同意,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处理。郑某在调解过程中逃跑,只要秦某同意调解,公安机关仍然可以适用调解
D.邓某因殴打他人被甲县公安局处500元罚款,由于家庭经济困难,经邓某申请和甲县公安局批准,可以暂缓缴纳罚款
A.甲是一起吸毒案件的证人,公安民警在办理该吸毒案件时,需要询问甲案发时有关情况,通知甲提供证言。甲可以提出在其住处进行
B.乙的邻居曾因从事极端主义活动被行政处罚。乙发现该邻居家中堆了很多砍刀,即报警。公安机关以涉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立案侦查,乙作证。乙的妻子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人身保护
C.丙系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证人。庭审中,辩护人对丙的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通知丙出庭作证。为保护丙的安全,丙可以不出庭作证
D.丁系偏远山区村民,是某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的证人。县公安局通知丁前往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询问,应当补助丁因接受询问产生的交通费和食宿费
A.甲县公安局在乙县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执行拘留,押解李某回甲县的在途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B.乙在看守所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因此,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得对乙取保候审
C.丙市办理一起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家住本市的某女性犯罪嫌疑人临产期已近,且可能毁灭有关证据。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D.丁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后经多次传讯均无故不到案,虽然丁不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但公安机关仍可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丁
A.审计局封存转移会计凭证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
B.公安交通执法大队暂扣酒后驾车的贾某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C.税务局扣押某企业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D.公安机关对醉酒的王某采取约束性措施至酒醒
A.正常生活行为
B.违背治安管理行为
C.传播淫秽音像制品行为
D.观看淫秽音像制品行为
A.如甲县公安局派员到乙县逮捕熊大,可以不通知乙县公安局
B.民警抓捕熊二致其轻伤,民警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C.乙县公安局应当在逮捕熊二后24小时以内对其进行讯问
D.熊二就限制人身自由申请国家赔偿,可以向甲县公安局提出,也可以向乙县公安局提出
A.被逮捕的赵某为了能取保候审,将剪刀吞进肚子,导致胃内出血死亡
B.看守所民警刘某在回家途中,遇到了刚被释放的徐某,徐某对刘某大声辱骂,刘某上前将徐某打伤
C.陈某为了掩盖儿子盗窃的事实,便向公安机关说是自己干的,导致公安机关将陈某刑事拘留
D.李某的儿子出于激愤将他人杀死后逃逸,但被摄像机拍下了全部过程。李某为了保护儿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说人是自己杀的,已清楚案情的办案民警为了迫使李某的儿子早日归案,便将李某刑事拘留
A.李某、贾某在公共汽车上抢劫时,发现一女子貌美,便将其拖至汽车后座轮奸
B.赵某3年间强奸妇女8人,奸淫幼女4人
C.章某于某日深夜,潜入李女家,使用凶器殴打将李女制服后进行奸淫,致使李女死亡
D.刘某强奸马女后,马女受到极大刺激,精神失常
A.1床,患者张某,上午10时出院
B.2床,患者李某,上午8时入院
C.3床,患者贾某,下午3时手术
D.4床,患者王某,下午行胸腔闭式引流术
E.5床,患者钱某,医嘱一级护理
A.县公安局经市公安局批准,简化程序录用一名特殊职位的公务员
B.区财政局录用一名曾被开除过公职但业务和能力优秀的人为公务员
C.市环保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李某试用期满不合格为由,决定取消录用
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A.张某骑自行车在道路上逆行,被交通民警当场罚款50元,张某不服,认为自己没有违法行为
B.李某在火车卧铺车厢内殴打邻铺的赵某,被当场罚款200元,李某说自己下车后要转车,无法缴纳罚款,民警要求当场缴纳罚款
C.陈某A县人,系长途货运司机,在经过B县时,因闯红灯被交通民警当场罚款200兀
D.王某驾驶自己的私家车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被交通民警当场罚款100元,王某对此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