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甲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6月起至2008年12月止。甲同时提供自己的一幢房屋作为抵押,双方另行于2008年7月签订抵押合同,并于8月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丙为甲的借款提供全额连带保证责任。9月,甲将房屋出卖给戊,但并未告知该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该房屋出卖后也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甲到期没有清偿银行借款,乙银行诉至法院。经查,甲的配偶丁对甲借款、抵押以及出售房屋的事情都不知情。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1)如何认定甲与乙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为什么?2)甲与乙银行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3)乙银行能否取得房屋的抵押权?为什么?4)如果乙银行想要实现抵押权或要求保证人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银行应当如何行使上述权利?为什么?5)如何确认甲将房屋转让给戊的效力?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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