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赵坤故意杀人一案,20××年×月××日,××市公安局制作编号为“×公(刑)提捕字(20××)317号”的提请批准速捕书,致送××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认为,赵坤以暴力手段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有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第××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手机一部、菜刀一把、剪刀一把、凳子一张。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郑×龙,男,30岁,初中文化,汉族,××省××县人,是××县××乡××村运输专业户。2000年10月13日晚7时,郑×龙驾驶×牌汽车由本县到×县拉沙子。晚上11时40分,当郑×龙驾车行驶至××市郊区时,迎面开来一辆东风牌汽车,此车没有按规定发出会车信号,由于灯光太刺眼,致使郑×龙看不清路面,而郑×龙驾车继续行驶,将一名步行上夜班的女工陈×娟撞倒在地,立即昏迷。陈×娟,女,31岁,××市××厂工人,已婚,有一个3岁男孩。陈×娟在厂里是技术骨干,工作任劳任怨,人际关系也非常好。郑×龙撞倒陈×娟后,停车走到陈的跟前,听到陈×娟在呻吟,为了逃避罪责,郑×龙产生了杀人的邪念,将陈×娟拖到离现场约100米处路西的一个涵洞内,用手紧紧卡住陈的颈部,致使其死亡。事后,郑×龙逃离现场。2000年×月×日,××市公安局对郑×龙予以刑事拘留;2000年×月×日郑×龙被××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郑×龙遗留在现场的脚印和右手拇指的指纹,××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书为证。郑×龙被逮捕后,交代犯罪事实避重就轻,尽力开脱罪责,拒不认罪。
××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对郑×龙提起公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辩护词:
2006年9月6日早上8时许,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住XX市XX区XX村)和刘女士均在村里的“河西馒头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外出销售。在装运馒头时,两人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A.仿宋国标,四号,行距25磅
B.宋体,四号,行距25磅
C.仿宋,四号,行距25磅
D.仿宋,五号,行距25磅
A.1处
B.2处
C.3处
D.4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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