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男,15岁,某县中学高一学生。某日下午,胡某某和同班同学等五人在本县一铁路道口玩耍。约
问题一:胡某某的行为构成了何罪?其未满16周岁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二:本案中铁路公安机关对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的,主持刑事和解是否合法?为什么?
问题三:若双方当事人刑事和解后,铁路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问题四:假设监视居住期间,胡某某的父亲为了聘请一名业务能力强的律师作为辩护人,先后约请了4名当地知名律师到家中与被监视居住人胡某某一道会见,共同交流案情,父子俩最终确定聘请律师刘某作为辩护人,请问胡某某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问题五:监视居住措施交由办案单位刑警支队执行是否符合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问题六:如果胡某某在监视居住期间为了逃避侦查而潜逃,情节严重的,对未成年人胡某某是否可以予以逮捕?
问题七:如果人民法院在中小学生范围内公开审理此案的时间,是在胡某某犯罪潜逃4年被抓归案后进行的,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