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智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2018年7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进出口资格并完成出口退(免)税备案,适用出口免抵退办法。主要为国内企业在境内外生产经营提供广告服务,该企业提供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出口免税;出口智能化广告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出口退税税率为10%(假设),期初留抵税额为2万元。该企业发生业务如下:(1)该企业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取得境内广告服务收入300万元。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取得境内广告服务收入700万元,为境内“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提供广告服务取得收入300万元,同期出口智能化广告屏取得收入1300万元,2019年3月评估部门调增公司2018年下半年广告服务收入300万元。(2)假设该企业2018年4月-2019年3月符合加计抵减条件,并于2019年4月申报期已提交声明。当月发生如下业务:①4月2日,外购广告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6万元,通过增值税发票平台勾选确认,该部分进项税额在内外销之间无法明确划分。②4月10日,公司结算某商超集团“双11”广告服务费用1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6万元,合计106万元;国内销售智能广告产品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26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讫款项。③4月15日,公司为国内医疗服务公司提供中东医疗博览会系列广告服务,取得服务收入300万元(RMB),开具出口发票。④4月20日,公司智能化广告产品出口阿联酋公司,出口离岸价30万美元,当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6.9,有关单证、收汇凭证齐全。⑤4月26日,结算本月新购进劳保用品、广告设计服务、餐饮服务、会议住宿等支出费用,取得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金额分别为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通过增值税发票平台勾选确认,以上部分进项税额在内外销之间无法明确划分。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以下问题:(1)汇智公司2019年3月前参与加计抵减条件计算的“四项服务”收入包括()。
A.境内广告服务收入700万元
B.境外广告服务收入300万元
C.小规模纳税人广告服务收入300万元
D.出口广告屏收入1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