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该公司一直采用多元化经营战略,经营各种产品和服务。甲公司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次年3月31日,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汇算清缴于次年的3月31日完成。
资料(一)
该公司20×8年度发生如下与收入相关的业务(除特别说明外,销售价款均不含应向客户收取的增值税)。
(1)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一项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为A公司建造安装两台电梯,合同价款为1 000万元。按合同规定,A公司在甲公司交付商品前预付合同价款的20%,其余价款在甲公司将商品运抵A公司并安装检验合格后才予以支付。甲公司于本年12月25日将完成的商品运抵A公司,预计于次年1月31日全部安装完成。该电梯的实际成本为600万元,预计安装费用为20万元。
(2)甲公司于年初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出售大型设备一套,该设备为甲公司存货,合同约定价格为100万元,分5年于每年年末分别收取20万元,该套设备成本为75万元,如果购货方在销售当日付款只需支付80万元。假定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P/A,7%,5)=4.1002;(P/A,8%,5)=3.9927]
(3)甲公司本年度委托W商店代销商品一批,代销价款为150万元。本年度收到W商店交来的代销清单,代销清单列明已销售代销商品的60%,W商店按代销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0%收取手续费。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90万元。
(4)甲公司本年度销售给D企业一台自产设备,销售价款为50万元,D企业已预先支付全部款项。该设备本年12月31日尚未完工,已发生的实际成本为20万元,其中包括材料费10万元、人工费6万元和其他相关费用4万元。
(5)甲公司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给F企业产品4台,单位售价为5万元,单位成本为3万元;同时收回4台同类旧商品,每台回收价为0.5万元(不考虑增值税),收回旧商品作为原材料入库,所得款项已收存银行。
(6)甲公司对其生产的丙产品实行“包退、包换、包修”的销售政策。甲公司本年度12月份共销售丙产品1 000件,销售价款合计500万元,款项均已收存银行。根据以往的经验,估计“包退”产品占1%,“包换”产品占2%,“包修”产品占3%。该批产品成本为300万元。至本年年末,未发生丙产品的销售退回以及维修事项。
(7)甲公司本年8月5日赊销给H公司产品100件,销售价款共计50万元,实际成本为30万元。甲公司为尽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本年8月20日H公司付清货款(计算现金折扣时考虑增值税)。
(8)甲公司本年度11月1日接受一项产品安装劳务,安装期为3个月,合同总收入为60万元,至年底已预收款项45万元,已实际发生的成本为28万元(假定全部为安装工人工资),估计还将发生的成本为12万元。完工程度按已发生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9)甲公司本年度销售给B企业一台生产设备,该设备系甲公司自产。销售价款为80万元,甲公司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提货单交与B企业,B企业已开出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汇票期限为5个月,到期日为次年4月5日。由于B企业安装该设备的场地尚未确定,经甲公司同意,设备于次年1月20日再予提货。该设备的实际成本为50万元。甲公司未对该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
(10)5月1日,甲公司销售给丙公司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万元,商品成本为80万元;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
资料(二)
甲公司20×9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发生如下事项。
(1)1月14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20×8年10月4日从其购入的一批商品,以及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为200万元,增值税为34万元,销售成本为185万元。假定甲公司销售该批商品时,销售价格是公允的,也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至20×9年1月14日,该批商品的应收账款尚未收回。
(2)2月25日,甲公司办公楼因电线短路引发火灾,造成办公楼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230万元。
(3)2月26日,甲公司获知丙公司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预计应收丙公司账款250万元(含增值税)收回的可能性极小,应按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甲公司在20×8年12月31日已被告知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债务,因而按应收丙公司账款余额的50%计提了坏账准备。
(4)3月5日,甲公司发现20×8年度漏记某项生产设备折旧费用200万元,金额较大。至20×8年12月31日,该生产设备生产的已完工产品尚未对外销售。(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5)3月15日,甲公司决定以2 400万元收购丁上市公司股权。该项股权收购完成后,甲公司将拥有丁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0%。
(6)3月28日,甲公司董事会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为:提取法定盈余公积620万元,分配现金股利210万元。甲公司根据董事会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将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作为盈余公积,将拟分配的现金股利作为应付股利,并进行账务处理,同时调整20×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
其他资料:
(1)不考虑除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
(2)所售商品均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除特别说明外,甲公司对于3个月以内账龄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确定为5‰。假设税法规定,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抵扣;
(3)甲公司按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4)涉及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均假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该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5)假定甲公司20×8年度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800万股;
(6)甲公司在20×8年年末已经确认暂时性差异并计算所得税费用。
要求:
(1)根据资料(一),对甲公司20×8年度的上述经济业务编制有关会计分录。
(2)判断资料(二)中哪些属于调整事项,哪些属于非调整事项。对调整事项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逐笔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填列上述日后事项处理对甲公司20×8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调整金额(调增数以“+”表示,调减数以“-”表示,不调整以“0”表示)。